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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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和双方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如果是港澳台居民的,需要提交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以及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和双方之间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结婚登记一般需要在有效期内的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双方无配偶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张两寸两人合照。男女双方中有过离婚情况的,还要携带离婚证。材料审批合格,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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