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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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动用房屋维修基金“门槛”降低,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改变表决方式、提高表决效率。原来的规定是“面积和人数双过半同意”(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重大事项“双过2/3同意”。二是大幅度降低使用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即由全体业主的“双过2/3同意”降为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三是增加了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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