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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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有如下规定: 1.诉讼离婚的,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2.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3.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4.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对遗弃家庭成员有下列规定:诉讼离婚的,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后无效的,判决离婚;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被害人有权要求遗弃家庭成员,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劝阻和调解;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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