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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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标准为,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害又称为财产损失。损失一般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是其本身的价值进行赔偿。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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