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有关举列如下: 1.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人身伤亡,急性病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上述各项赔偿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商定。 2.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性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见规定第六条)。 3.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标准:其中出境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日游每位旅客为3万元人民币。 4.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费、保险金额、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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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中,旅行社免除自己主要的责任,不能当然免责,所以即使旅途中发生的是不可归责旅行社的事由,但是最终还是得由旅行社负责。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于这种约定是旅行社为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即使是旅途意外,旅行社也要依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旅游合同取消,由取消的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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