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就是工伤事故,没有工伤意外事故。 第一,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根据该《条例》的基本精神,我国工伤事故中所指称的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受到伤害或者因为工作患有职业病的情况 第二,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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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认定的工伤条件如下:必须在上下班的路上;必须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在事故中要不担主要责任,即本人不承担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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