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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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程序具体如下:1、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3、四避申请;4、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5、首次鉴定后,如有异议,可提出复核要求;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委托单位办案人要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结果以及案件相关的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然后是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开始首次鉴定,完了还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过程还是有点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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