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章不可以继续使用。 2.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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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该合同无效。营业执照系国家授权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颁发的准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是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的资格,对于企业来说,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只能依法启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清算期间,应停止一切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但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但不启动清算程序,而且还与其他单位签订工程合同,该行为显然超出清算范围。因此,该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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