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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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监管部门报告。无线传输设备的生产或进口须经型式认证,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符合技术指标验证类型批准证书的无线传输设备,和类型批准代码,应当标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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