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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新增加了13类夫妻符合什么条件的可申请再生育?

2022-11-04 1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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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7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13类夫妻可申请再生育。该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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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修订,现予公布。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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