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纠纷案件可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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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胜诉后法院会根据胜诉人的申请及提供的线索对败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追讨欠款胜诉后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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