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书、遗嘱书应写明: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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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房产继承: (1)写明立遗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 (2)写明立遗嘱的原因,要处理的财产的名称、数额,财产分割意见,有关继承人应得的具体数额,以及其它有关要求。 (3)立嘱人、证明人、代书人分别签字盖章,最后署明立嘱时间。
继承人办理继承转让,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可分为有遗嘱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继承权公证两种类型。公证时提交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证明,证明死者与法定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他文件、继承人身份证以及公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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