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也就不需要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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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领取失业金时,公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5日内到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办理报备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保局递交解聘通知书、失业证明、失业登表等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办理下岗证;失业人员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一般来说,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来看,需要满足失业金领取条件有: 1、所在单位已交纳失业保险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工作;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综合上述3条情况来看,不仅可以拿回失业金,还能向法院申请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是累积计算的,即便这一次并不符合条件,但交费年限是予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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