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定理由明确五种情形,除此外还设有其他项,如下: (一)情感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4.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疾病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三)不法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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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离的法定事由: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或吸毒屡教不改、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或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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