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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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问题。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变迁史: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于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于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0条,在第三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变更为第82条,内容没有修改。原则上,刑事拘留应当在刑事立案之后,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刑事立案前先行拘留。为规范先行拘留的条件,防止先行拘留权被滥用,《刑事诉讼法》(原第80条,现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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