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问题做出如下答复: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在司法实践中,深圳地区的平均工资是以员工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的基数,不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只有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无法证明应发工资的情况下,则通常以劳动者提供离职前的十二个月银行转账记录的实发工作作为计算基数,如工资以现金支付,即无法证明应发工资也无法证明实发工资,才有可能会按照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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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以上辞退最少可以得到以过去一年平均月工资为基准的十个月的补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员工的,一般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资基数是过去一年的平均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算一年补偿。
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而言,对于工作十年应当被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一般是不辞退的,若被辞退,则需要一定经济补偿,工作期限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工资,工作十年的就是补偿十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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