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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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中止子女探望权: 1、探望方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望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望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5、探望方因探望长期严重影响子女正常休息、学习、生活的。
无探望权的情况有:父母犯罪,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对未成年子女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有赌博、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而且鼓励孩子犯罪,可能对孩子的成长有不良影响;八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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