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您可以继承,房产属于您的,如果拆迁,您有权得到补偿。相关法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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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空挂户,是指只有户口落入的住址,而落户人实际却不居住在这一住址的现象。真正的空挂户,由于落户人基于某一方面便利的需要而将户口迁入,但实际并不跟落户的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实际关系,因此,遇到征地拆迁,这些空挂户是不能获得补偿的。但问题的关键,农村不少空挂户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空挂户,比如农村入赘的女婿,一些地方村委会为了避免参与分配本村集体利益,就与入赘的女婿,投靠亲友的老人,外嫁或离婚的妇女、外嫁女落户本村的子女等签订“空挂户”协议,这样的协议是违法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推翻。 1、在户主要转让房屋时,有一定的影响(需要户内居住地成员都迁出户口后,新房东才能迁入户口); 2、当事人可以与挂靠方签定书面协议,载明在当事人要转让房屋时,其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户口即可; 3、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等,是没有影响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户口是可以挂靠的; 4、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有户口也不一定分得动迁款。 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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