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本人工资是按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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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休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缴存基数一般是按工作所在地的全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28%来计算,个人承担其中的8%,单位承担其中的20%;工伤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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