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谁占有被抵押或质押,原物权没有变更,当属原物权所有人。只是在抵押中限制了其处置、交易、变更的权利。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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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抵押物产生孳息的,债务人违约或者不履行债务时,孳息是归抵押权人所有的,而质押的孳息归质权人所有,但合同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人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的固定物;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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