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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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基层党组织改选时,党委候选人先提出先选举,然后再纪委选举,党委候选人不存在交叉的问题,交叉只有在纪委选举时纪委候选人只能有一名党委委员作为候选人。简而言之,作为党委委员,只有被组织上拟定安排到纪委班子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才可能被提名为纪委委员的候选人。这就是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交叉的原因所在。并不是所有的党委委员都可以担任纪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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