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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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之间的区别: 1、交通事故在情节上比交通违章严重。这主要是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上来说的。交通违章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但尚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的行为,它只是有危害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可能性,而交通事故则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已经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因此,一般来说,交通违章只涉及对违章人员的处罚问题,而交通事故因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涉及对肇事者的处罚问题,还涉及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处理也比交通违章复杂。 2、对交通事故的处罚与交通违章的处罚有所不同。交通事故的被处罚人,必须是由于其违章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事故责任的,就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对其进行处罚,而只能按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罚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的是双重处罚,即违章处罚与事故处罚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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