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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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罪的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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