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居民,第一胎是男孩,如果夫妻有一方也不是独生子女,一般不能再生育了,如果再生,就属于超生,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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