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和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甚至有某种特殊背景的公司、企业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否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会轻易将款项存到行为人的账上。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应影响本罪的成立。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176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2.正确认定本罪的既遂与未遂。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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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即便构成本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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