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将所有人(出租人)所有或共有的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为预防房屋租赁纠纷,稳定房屋租赁秩序,许多地方规定,城市私有房屋租赁须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屋租赁合同公证由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办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租共有的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租赁私房的,承租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地的个体工商户租赁经营用房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进城经营的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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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要提交材料有: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5、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6、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房地产证;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4.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应提供的资料: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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