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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学校骨折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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