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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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