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明。 2、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明(合同、收据、借据、欠据、协议、信件、电报等)。 3、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证据。 4、利息计算方法、起止时间、依据。 5、担保或者抵押的证明材料、债务转让的证明材料。 6、请求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的,提供可财产保全财物的存放地点、数量价值,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 二、欠债还钱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债权的。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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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债务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合法有效的证据,债权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据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诉讼官司中债务纠纷案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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