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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的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
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如果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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