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间借贷按约定还款的例外情况: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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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有两种情形: 1.逾期还款行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2.人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又未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还款借贷利息的计算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超过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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