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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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收入,不属于法律禁止作为保证的主体等,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适用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下落不明是指受没有固定的地址,也找不到现在的地址。下落不明,使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件,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这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必须注明原因和经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天后视为送达,送达公告时,应注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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