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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资注册公司所需材料有: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在我国成立一个外资公司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供的额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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