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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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商标的构成要素。 2、具有显著性。 3、没有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没有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商标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商标的构成要素。2.具有显著性。3.没有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4.没有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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