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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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应当提交具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被继承财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如下: 1、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3、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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