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那么不会构成犯罪。 2、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精神病人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并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刑法规定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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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依据如下: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行为时,必须处于无法识别或控制行为的状态;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缓和期出现有害行为,由于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不能评估为无责任能力;处于智力缺陷状态,即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刑事责任。
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公开。司法鉴定的结论要比一般的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只要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和人为操作的这种情况,针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结果还是可以保障的。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鉴定结果一般机构会采纳,但是当事人有疑义的话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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