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假释,按照刑法第81条的规定,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与减刑一样,也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正确地执行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激发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假释制度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工作和减轻监狱压力,都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将刑法第81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针对假释制度的意义是什么?如何正确履行假释期间的刑事责任能够减轻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例如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应当减刑。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则因为性质、执行方式、或者无意义或无必要等因素而不适用假释制度。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