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为2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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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等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对应享受工本费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凭相关证件经审核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个体户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尽管个体工商户有免税政策,但是税务登记证是必须办理的。 从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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