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二)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三)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四)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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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若干张; (2)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明和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其配偶死亡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无严重传染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等; (4)收养协议书; (5)子女情况证明。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七)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还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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