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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没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证件,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出房屋的,出租人可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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