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结合,调解优先是法院工作的一个原则,调解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从调解的立法精神也可以看出,调解工作是贯穿法院工作始终的,判决文书生效前也可以进行调解,只是要把相关工作做细做扎实,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要有调解的意愿,制作的调解文书中也要有判决文书未生效的具体反映和说词,防止当事人复印判决文书后又拿出调解文书,让法院被动可不好。法院本来是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的,如果产生新的问题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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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就不能撤诉了。但是,可以上诉后再撤回一审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其次,该案例在二审判决没有下达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撤诉,但是是否同意撤诉,需要二审法院同意。
判决书下达后若一方上诉,判决书尚未发生效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若诉讼相对方同意调解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拒绝调解的,则双方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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