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逝迁协议公证由拆迁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当注意:(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公证处应提醒当事人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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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行为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 1、赠与人和受赠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 2、赠与合同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权利能力; 3、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等其他条件。
房屋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有: 1.赠与人必须是房地产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与受赠人为自愿行为,有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地产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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