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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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理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方式:若双方订有分居协议的按照分居协议处理。若当事人未进行约定的,则因个人财产而取得的财产不予分割,因共同财产而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离婚时怎样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由于夫妻分居期间没有任何联系,双方管理和使用自己的财产。虽然夫妻分居,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取得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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