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 6、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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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的行为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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