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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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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