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合并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七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分立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七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对出资人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出资人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十三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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