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首先应当明确,《刑法》对杀人犯和贪污犯在适用自首和立功的规定上没有设定不同的适用条件。在适用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时应当注意:第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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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标准: 1、犯罪后自动投案; 2、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行为。 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1、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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