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肋骨骨折4肋和6肋存在评定的伤残等级相同的可能性,但也存在不同情形。 职工工伤致4肋骨折,或者6肋骨折,未致胸廓畸形的,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其中6肋骨折,是双侧骨折,并且致胸廓畸形的,符合“5.8八级”“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之规定,应评定为八级伤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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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肋骨骨折工伤鉴定应为十级伤残。 肋骨工伤鉴定标准十级的标准: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九级的标准: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八级标准:12肋以上骨折。 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评定可以有两种方式: 一、自行委托有资格的伤残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二、先就损害赔偿争议起诉,然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伤残评定。 当事人如果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如果是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结论,赔偿义务人不服的,有足够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并且重新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准许对伤残进行重新评定。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鉴定。
需要看肋骨骨折的具体情况。目前常用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除工伤以外的人身损害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的规定,十级: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2、工伤则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市级标准第14条的规定,一般骨折情况下,“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应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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