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本律师做如下简要答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所谓的事实婚姻; 二、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说任何人没有权利强迫别人结婚,要求对方只与自己共同生活; 三、财产上并非共有,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共有的,个人的合法收入是自己的,主张为自己的时候,有争议的部分应该举证; 四、孩子依然是双方的孩子,这个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区别; 五、不属于离婚的范围,法院不会受理此类“离婚案件”,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小孩的抚养问题进行判决。财产的处理上和夫妻处理不同,孩子的处理原则一样的,按有利孩子的成长处理,通常年幼的主要考虑给女方,考虑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承担抚养责任等,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按20-30%。 特别提示:以上仅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仓促做出的简要答复,仅供您处理时参考;同时法律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当有具体法律事务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方便可保留本律师电话以便今后随时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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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有孩子分手,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双方协商,签订抚养权协议书约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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