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1)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 (2)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4)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5)当迟延交房发生后,购房人在一年之内都没有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视为其放弃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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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以下情形发生时提出退房: 1、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开发商“五证不全”; 3、无法正常办理或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证; 4、延期交房催告后仍不交房; 5、房屋面积误差超3%; 6、质量问题影响使用; 7、房屋存在抵押情况或“一房二卖”。
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的权利有: 一、要求开发商准时交房的权利。 二、查看竣工验收报告的权利。 三、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权利。 四、处理面积误差的权利。 五、查看免责事项的有关证明,索赔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 六、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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